偷雇主首饰销赃 保姆和买主均被判刑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保姆在雇主家带孩子,趁机盗走首饰并销赃。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和尹某某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蒋某的家中帮忙照看小孩。趁雇主不在家的时候,陈某某将蒋某放在卧室窗台首饰盒内的一枚钻石戒指和一条带有老鼠头像的黄金手链盗走。第二天,陈某某来到沙河口区一家珠宝店准备将首饰卖掉。被告人尹某某明知陈某某所卖钻石戒指系赃物,仍然以人民币727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涉案钻石戒指已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黄金手链却被陈某某丢失。于是,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8320元。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尹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27元,依法予以追缴。
        
当前为第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