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提取公积金

大连实施办法1月4日起施行


        日前,我市印发了《大连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有哪些?办理程序是什么?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办法》的政策解读。
        拟订背景
        2020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23号),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9月,市住建局致函公积金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公积金中心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订了《办法》。
        主要内容
        提取对象: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提取频次和额度: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同一套房屋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扣除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自筹资金。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为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申请材料明示的时间,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批准之日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的,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还不得超过各所有权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扣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自筹资金。
        申请材料: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人)提供的项目备案材料和由缴存职工提供的提取材料。
        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委托人)在加装电梯工程验收合格后,到房屋所属行政区域辖区内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职工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经过审批盖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拨单》及相关提取材料到加装电梯工程所备案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办事处(营业网点)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黄凤桐、齐媛媛
        
当前为第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