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楼”加装电梯按楼层给补贴

针对市内四区既有住宅,补贴最多不超过22万元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黄凤桐)   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0年11月9日经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实施意见》调整了居民议定标准。现有政策标准是: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住宅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调整为: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实施意见》拓展了资金渠道。满足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可以按顺序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实施意见》正式实施后至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市内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政府按楼层情况对加装电梯的建设资金予以补贴,对6层住宅每部电梯财政补贴18万元,每增加一个楼层相应增加补贴2万元,每减少一个楼层相应减少补贴5万元,补贴最多不超过22万元。具体补贴范围和补贴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鼓励电梯生产、电梯安装、社会投资等企业依法探索租赁、用户付费等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细化了实施程序。为了便于市民办理加装电梯审批手续,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电梯施工告知、电梯使用登记、竣工验收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每项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另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了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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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装电梯要考虑采光噪声等影响
        实施范围: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可加装电梯。
        议定标准: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实施主体:业主是加装电梯的主体,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提供实施主体清单供业主参考。
        实施程序:(一)业主协商(二)房屋安全鉴定(三)建筑设计(四)公示(五)规划许可(六)施工许可(七)电梯施工(八)电梯使用登记(九)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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