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顺公开审理两起涉及野生鸟类诉讼案件
都是非法捕鸟,判的咋就不一样呢?
11月18日,旅顺口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7人合议庭,分别对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宫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携带购买的捕鸟网到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某村后山架设5片捕鸟网,共捕获3只活体野生鸟类。公安机关将被捕获野生鸟类拍照取证后放飞。经鉴定,涉案的2只野生鸟类为隼形目鹰科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野生鸟类为鸽形目鸠鸽科山斑鸠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宫某某携带购买的捕鸟网来到旅顺某大学校区西侧小树林内架设一片捕鸟网用于猎捕野生鸟类。9月18日18时许,宫某某于捕鸟网前收鸟时被蹲守民警抓获,现场从捕鸟网上摘下野生鸟类8只。同日,民警在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又发现野生鸟类41只。公安机关对扣押的36只野生鸟类进行放飞,另有13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为雀形目绣眼鸟科红胁绣眼鸟,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人民币300元。
庭审现场,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判令被告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三个月护林护鸟消除野生鸟类栖息地非法狩猎危险及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分别当庭表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庭审合议后,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和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对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个月护林护鸟消除野生鸟类栖息地非法狩猎危险,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宫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民事生态恢复赔偿金3900元,公开赔礼道歉。
王某某
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承担刑事责任。
被抓鸟类没有灭失
应承担三个月护林护鸟消除野生鸟类栖息地非法狩猎危险和公开赔礼道歉民事责任。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宫某某
触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承担刑事责任。
被抓鸟类死亡
应承担支付民事生态恢复赔偿金和公开赔礼道歉民事责任。
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侯雅婷 姜华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