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设备爆裂 楼下水漫金山

楼上业主、租户、供暖公司、保险公司,这4家谁负责赔偿


        近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供暖公司冬季供暖设备爆裂漏水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最终由供暖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受损业主进行了赔偿。
        业主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楼上暖气设备爆裂导致原告房屋内地板被水浸泡,粉刷的大白墙面脱落,衣柜损坏等财产损失。后原告找楼上业主协商解决,得知楼上业主已经将房屋出租给租户,而业主与租户均主张漏水原因是供暖公司所安装的暖气漏水导致的,拒绝赔偿。原告又找到提供供暖设备的所属辖区供暖公司,所属辖区供暖公司对暖气设备系其提供并无异议,但主张其已经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也拒绝赔偿。
        当原告联系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核损,但金额远低于原告的要求,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将楼上业主、租户、供暖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依据供暖合同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考虑到案件涉及金额并不大,如果进行裁判,则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必然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故多次组织调解,最后保险公司重新对理赔数额进行了确定,原告也对该理赔数额表示满意,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依据供暖公司与其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相关条款对原告损失进行了理赔。
        本案中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同时存在,原告房屋中水的来源,虽然是楼上业主的房屋,但引起漏水的原因却是供暖公司所提供的暖气设备导致的,供暖公司与楼上业主之间构成供暖合同关系,其有责任保证暖气设备的正常使用,现因其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尽到注意和维护义务导致暖气出现漏水,进而使原告房屋受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由于供暖公司投保商业险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替代供暖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原则,原告负有证明其具体损失的举证责任。由于原告在诉前提供的证据不充足,致使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经法庭释明原因后,原告重新组织证据,同时法庭也对原告所主张具体损失的项目的市场维修和更换价格进行了多方询价和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以在调解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最后保险公司在大量证据和数据面前,同意将理赔金额进行大额提升,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原告现已经取得赔偿款。
        诉讼前当事人要收集好证据
        法官提醒大家,在诉讼前各方当事人一定要做好证据的收集,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本案的调解对于供暖公司及广大的供暖业主来说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供暖公司应当按时检查自己所提供给业主的供暖设施,包括暖气片、供暖管道等,若造成损失,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倡供暖公司积极投保财产损害保险,既方便供暖业户的理赔也避免自身承担巨大风险。
        业主若因供暖设备漏水导致损失要分清漏水原因。若是供暖公司的设备导致的,则应首先与供暖公司协商解决,若是由于其他业主原因导致的,应当与其他业主协商,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如物品发票、照片、视频等,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对现场和受损物品进行公证。   法宣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当前为第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