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男子拒不执行判决获刑8个月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日前,瓦房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案涉被告人吴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瓦房店法院。判决生效后,他仍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还私下转移被查封的车辆。吴某被瓦房店法院采取司法拘留15日后仍拒不履行,最终吴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瓦房店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瓦房店法院执行局依法查封吴某名下一辆丰田霸道车,下达执行通知,限期交付被查封车辆,并告知拒不交付被查封车辆或变更、转移、隐藏、毁损查封车辆的法律后果。吴某视而不见,私下将被查封车辆转移到其居住在上海的妹妹处,并对外声称该车辆已顶账给他人。吴某被瓦房店法院采取司法拘留15日后仍拒不履行。
        吴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后,发起网络通缉,吴某走投无路,经家属规劝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的被查封车辆由其妹妹送交瓦房店法院执行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吴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瓦房店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道路上,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严厉惩处拒执罪的高压态势,与公安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确保精准高效打击,努力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大连中院执行局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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