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捅遛狗夫妻致一死一伤

38岁男子获刑15年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去年4月4日15时许,大连沙河口区兴工北五街与中长街交会处,发生了一起血案。一名男子持刀捅伤一对遛狗的夫妻,致狗的女主人抢救无效身亡。近日,辽宁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曲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曲某家住甘井子区,今年38岁,大学文化,无业。曲某到案后供述:案发当天,他走出楼道门之后,身后一只40厘米左右的白狗冲向他,他用脚把狗踢开,并捡起一块6厘米左右大小的石头,准备打向狗。这时候狗的主人男子孟某走过来,看见他捡起石头准备打狗,也捡起来一块20厘米左右大小的石头,朝他砸过来,砸到他的肩膀上。随后,双方发生厮打,曲某从包里掏出平时拆快递用的刀,并持刀捅刺孟某的面部、眼睛。
        法院查明,当孟某受伤倒地后,曲某又持刀捅向其后背。受伤的孟某急忙喊妻子刘某。刘某闻声赶来。曲某朝刘某头部、背部捅刺。受伤的孟某、刘某沿着中长东五街往尚品天城小区方向走。曲某则向反方向走,之后打车离开。
        随后,曲某在其母亲陪同下到派出所自首了。
        另外,法院查明,去年1月12日傍晚,曲某曾在沙河口区快速公交车站,排队上车时与一名女子发生争吵,并殴打女子的同行者——63岁男子袁某,造成袁某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轻伤二级。
        今年5月11日,大连中院审理大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认为,曲某因琐事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两处重伤且四处轻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曲某在第二起案件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谅解,故判处被告人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宣判后,曲某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曲某虽是初犯,但因琐事在短期内两次伤人且造成严重后果,人身危险性较大,应从重处罚,原判决已经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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